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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杭区推动工信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8-15

关于印发《余杭区推动工信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28号),特制定《余杭区推动工信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2517



余杭区推动工信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政策实施细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推动全区工信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努力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夯实物质基础。根据《加快全域创新策源地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政发〔20228号)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工信企业;余杭区范围内的经省、市、区认定的小微园区运行主体。

     二、支持内容

  (一)提升工业竞争力

    在余杭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统计,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制造业投资、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项目,可申报以下财政资助:

1.1鼓励企业投资改造。申请资助项目须经发改、经信等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须已完成投资且在有效期范围内:制造业投资(新出让工业用地)项目自项目核准或备案之日起4年内,技术改造项目自项目核准或备案之日起3年内;新出让工业用地项目须通过投资强度专项复核验收。

对购买单体生产设备(包括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生产设备)在3万元以上、时尚产业(家纺、服装行业)设备在1万元以上、信息化应用设备在0.5万元以上,且核定总投资(限设备、软件)在500万元以上(时尚产业、智能制造项目总投资额分别降至200万元、300万元)的技术改造(含新建)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

    经区经信、财政等部门组织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智能制造项目的,追加资6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省级各类重点改造、节能减碳项目的,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不重复享受);对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追加资助5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区级财政资助比例不超过20%

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其他产业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1.2鼓励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企业购置符合国家标准GB/T12643-2013要求焊接机器人、运输机器人、码垛机器人、高端数控设备等工业机器人(即:自动控制的、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操作机,可对三个或三个以上轴进行标称;可以是固定式或移动式;在工业自动化中使用)按机器人购置款的10%给予资助,对购置国产机器人的再追加资助6个百分点。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2.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予以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工业设计)中心、省级技术(工业设计)中心、市级技术(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150万元、50万元奖励。

2.2倡导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对新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对重大技术装备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项目,按上级奖补额度给予同等奖励。   

 (三)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

3.1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聚焦5G技术、高端软件、工业APP、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等数字经济重点领域,对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高于10%的数字经济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业研发项目,经专家评审认定为试点项目的:(1)按照项目实际研发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2)对于规上数字经济企业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高于15%的,在上述基础上最高资助额度提升至300万元;(3)对研发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上一年度全区数字经济五十强企业,连续三年主要经济指标(营业收入)增幅均超过全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增速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对实际研发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追加10个百分点,给予30%资助,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3.2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通过国际相关权威资质认证或国家级机构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如下:(1)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2)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DCMM)二级、三级、四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对通过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万元。

3.3支持数字工厂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数字工厂、纳入数字工厂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于省、市相关奖励,按要求给予区级资金配套奖励。以上奖励就高执行,企业从培育到认定成功的给予补差奖励。

 (四)推动数字化应用推广

4.1支持数字化示范推广。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应用等数字化相关示范项目和软件首版次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按所获最高荣誉给予奖励,仅奖励一次。

4.2 支持数字化融合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一次性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按所获最高荣誉给予奖励,仅奖励一次。

4.3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积极开拓市场。1)对取得县处级以上政府(余杭区外)智慧应用项目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2)对企业自主研发并纳入《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的软件、芯片、材料、设备、解决方案等,在我区规模化应用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应用项目获评市级以上示范项目的,给予应用方实际投入20%的补贴。应用软件、芯片、材料、设备、解决方案获省级和国家级认定和奖励的,在上述基础上再追加5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奖励就高不重复),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五)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5.1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建设。 在余杭区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并按规定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单体设备3万元以上(数字化应用设备单体在0.5万元以上),且总投资(含设备、软件)在20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对列入省、市数字化改造项目的,在上述资助的基础上,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2加强工业互联网应用和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双跨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的企业给予250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未来工厂培育试点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评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认定市级未来工厂中的聚能工厂、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2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六)推动服务商集聚发展

     6.1支持数字化工程服务机构发展。注册在我区的数字化工程服务机构,每年按为区内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技术咨询、整体解决方案设计、设备制作、维护服务的技术服务收入的5%给予资助;对列入省、市经信部门公布的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追加资助2个百分点。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2 支持智能制造示范服务平台建设。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区政府认定,对我区智能制造发展有带动推动作用的服务平台,成立运营满一年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7.1鼓励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7.3鼓励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指导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对列入余杭区水平衡测试计划,并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按企业年实际取水量进行补助,其中30万(含)立方米以上的补助8万元/家,10万(含)—30万立方米的补助5万元/家,10万立方米以下的补助3万元/家。  

(八)支持未来产业发展

 8.1 支持新材料研发及应用推广。1)在我区设立经国家认定的新材料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按照公共服务平台资助标准给予2000万元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主体承担工信部新材料项目的,予以1500万元配套支持。(2)对国家级和省级新材料首批次认定项目,按上级有关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3)对区内规上工业企业,获得省重点首批次新材料应用奖励,属于国际领先类型的,按照认定销售金额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属于国内领先类型的,按照认定销售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3)对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在获得国家、省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在上级保费补贴外给予实际保费金额10%的保费补贴,每种新材料产品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保费金额的90%

8.2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技术攻关。1)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签订流片合同,利用其生产线实现量产的工程产品流片,按其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5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2)鼓励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购买IP (即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指IP提供商或者Foundry即晶圆代工 IP 模块)、EDAElectronic Design Automation,电子设计自动化) 工具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对上一年度营收超5000万元、超1亿元、超3亿元和超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其购买IPEDA直接费用最高8%12%20%30%的资助,最高资助400万元;对购买国内企业自主研发的IPEDA工具且上一年度营收超1亿元的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600万元。同一年度单家企业享受资助最高600万元。

   (九)鼓励企业成长壮大

9.1扶持小微企业规模化发展。对首次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区外引入的规模工业企业,首次纳入我区规模工业统计库的,视为首次上规予以奖励);对上规后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增幅保持12%以上或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追加奖励30万元。

9.2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被评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以上项目为对企业的梯度培育,给予差额奖励。对区外首次引入的专精特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后给予相应级别奖励。

(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创新载体建设

   10.1 支持小微企业园争创示范标杆。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基地,对运行主体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浙江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四星级小微企业园,对运行主体分别给予12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对运行主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10.2 支持小微企业园持续发展。对省级小微企业园年度绩效评价为A档、B档的,分别给予运行主体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附则

(一)本细则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区政府、区财政局相关资金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二)本细则涉及到的一至九条,支持对象为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工信企业。本细则涉及到的第十条,支持对象为余杭区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园运行主体(以下简称运行主体)。运行主体指的是在余杭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属余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独立运行余杭区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园的企业。

(三)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疫情防控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列入当年区政府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四)余杭区申报上级项目以及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按余杭区区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执行。原则上,本细则涉及奖励资金,上级已有奖励的,本细则奖励标准含上级资金,提档升级给予补差奖励。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本细则政策支持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对单个企业的支持考虑该企业年度对地方的综合贡献。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五)本细则追溯自20221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241231日,期间可根据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政策。在原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个人等可以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完毕。本细则具体条款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